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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专利优先权的注意事项
2010-1-19 17:16:41发表  已被浏览过8606次    作者:admin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的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观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的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如果要求本国优先权,则在先申请的国家为“中国”);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号的,也视为未提出书面声明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要求本国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多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  咨询热线:0514-873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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