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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侵权诉讼有关的问题
2009-11-17 14:46:58发表  已被浏览过6971次    作者:admin

    一、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除了级别管辖外, 还有地域管辖间题, 即由专利侵权行为提起的处理请求或诉讼, 由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财产该无形财产可以同时为数人所拥有和使用同时一项专利的利用行为又分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四种方式, 因此, 数人不同地域、不同方式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同时存在。所以专利权人应首先弄清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 并向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创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由该产品的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当制造地不明确时, 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 由该侵权行为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由进口报关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④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 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⑤对于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侵权案件, 专利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的, 则由最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行使诉讼权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间期限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得知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确切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如从市场上购得产品, 在电视、广播及报刊中发现侵权产品的梢售广告等情况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是指在客观上应当知道而主观上无法证实的一种推定, 如普通消费者或者同行业的人都已知道侵权产品在销售, 而专利权人却声称自己不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推定专利权人已经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提出抗辨应出具得知或应当得知的证据,交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三、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原告举证原则, 即谁提出控告谁负责举证。这一原则在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不宜适用。因为生产方法是在企业内部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外人无法了解清楚, 专利权人要控告其侵权不采取非法手段就难以获得证据这种情况下不利于保护专利权因此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一规定称之为举证贵任倒置。在实行举证贵任倒置原则时,应当考虑保护被告的商业利益特别是当被告使用的是一种新创造的未公开的方法时更应如此, 同时被告也有权要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在保密状态下进行听证。

    四、诉讼中止
    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 被告经常采用以反诉专利权无效为抗辨手段, 因为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机构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不是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因此当被告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就应当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为了防止侵权行为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同时也为了有效的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如下规定①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须在签辩期间15天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辨期间内请求宜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②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辨期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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