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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相关费用不予恢复权利的退款
2010-3-24 20:09:43发表  已被浏览过10997次    作者:许春光

    问:专利权终止后我们在国家指定的期限向国家提交了请求恢复专利权请求书,并同时向国家缴纳了请求恢复请求费等相关费用.但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恢复专利请求书中我们写错了申请号.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给我们发文说由于写错申请号,需要补正.而离国家规定的恢复专利权期限已经过了,不可能再重新提交请求书.我们该怎么办?

    答:这里,我想说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因为你们工作失误而导致需要补正,此时已经超过提交恢复专利请求书的期限,因此,你们的专利也就没有恢复权利的可能.只能作废.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已经缴纳的恢复请求费和一些相关费用的问题.我想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毕竟1000元的专利恢复费也不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根据我们国家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4.2退款部分的相关规定,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包括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以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注意:虽说国家按规定是主动退款,但是考虑到具体实施的可能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主动提交关于费用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一并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样的退款比较快捷和有保障.

    此外我们建议您在办理各项专利手续时最好找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以降低各种意外情况带来的风险.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  咨询热线:0514-873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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