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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2009-9-21 14:28:23发表  已被浏览过16448次    作者:Itlaw

【法律问答】

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法律案例】

争议双方

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半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原告依诺维绅公司诉称,原告系1999年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专业从事各种沙发家具的设计、生产及销售。2003年8月6日,原告根据其与母公司丹麦兰德斯依诺维绅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将其母公司专业设计师朴维斯设计的“单人沙发(爱克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4年1月21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033560471。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4、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人民币14,822.73元;5、承担原告购买被控侵权实物的费用人民币720元;6、承担原告公证费人民币1,733元;7、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被告半日公司辩称,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从江苏蠡口家具市场购得,被告对该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专利存在相似,但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系被告所造成。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上海半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33560471的“单人沙发(爱克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半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万元;
三、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点评】

        第一,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外观专利权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以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别并不影响两者在普通消费者眼中视觉效果的近似性,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辨称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钢架系从江苏蠡口家具市场购得,而非被告自己生产,被告系在钢架上配置沙发软垫后进行销售,故对该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本院认为,不论被控侵权产品的钢架是否系被告生产,被告在该钢架上配置沙发软垫后制作成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应认定其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鉴于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的侵权性质和情节、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一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可能占据作为权利人的原告的部分市场份额,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只是财产上的损失,并未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影响,故被告无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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