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实行书面原则,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有体现;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形式办理。这里的手续包括专利申请、专利证明、合同备案等等。同时依照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文中所涉及的一些技术术语,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学术语,应当使用统一术语,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扬州专利事务所|扬州专利代理|扬州专利申请|专利合同备案|注册会员|网站管理| 网站地图XML 苏中专利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幢办公1803/1804室 yzszzl@163.com tel 0514-87325456 苏ICP备12034879号 苏公网安备321002020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