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专利局和完善的专利法的国家就像一只螃蟹,这只螃蟹不能前进,而只能横行和倒退! 马克吐温 出处《联邦党人文集》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 设为首页招聘英才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366909210 0514-87325456
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导航列表  24小时QQ咨询
 苏中OA系统
首页 信息中心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无效|合同 专利诉讼 专利展示 案例 苏中简介 年费查询 留言咨询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苏中首页>>信息中心>>专利常识>>详情

信息中心
年费计算器
子频道导航
紧急通知
专利合同
专利统计
政策法规
专利动态
专利常识
典型案例

欢迎使用 在线年费计算器 ,请登录 http://www.yzszzl.com/search/ 申请专利找我们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电话:0514-87325456 专业专利代理、真诚为您服务

专利书面原则的体现
2010-2-23 16:59:53发表  已被浏览过6106次    作者:admin

    我国专利实行书面原则,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有体现;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形式办理。这里的手续包括专利申请、专利证明、合同备案等等。同时依照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文中所涉及的一些技术术语,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学术语,应当使用统一术语,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上一篇: 专利质押中质押权的解释
    下一篇: 专利证书副本
 
您觉得本篇文章对您是否有用?(点击投票)
访客留言
 
暂无留言或咨询
 
您的姓名:
QQ 邮箱: @qq.com 管理员答复时系统通知我
留言正文:
提示:提交信息后系统需发邮件通知管理员,网页可能会卡住几秒钟!
请输入验证码:  5754  
欢迎留言,大家可以一起探讨哦 !
您的咨询,如在工作时间,将于1个小时内作出答复,最迟不超过1天 !
专利常识推荐
 
图片或者照片能够作为说明书附图吗?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写法注意点
什么是专利?
专利分案申请
说明书附图大小要求
说明书附图能够使用工程蓝图吗?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可以变更的种类是什么?
说明书摘要的文字限制
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名称的字数限制
专利先申请原则—图解
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不能反水
如何理解专利申请号
什么情况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理解
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与报酬
更多您可能关心的专利常识 点击查看更多 点击留言咨询
客户专利申请咨询请到正规留言区>>咨询留言<< 电话:0514-87325456 邮箱:yzszzl@163.com


快速导航:关于我们||专利政策||通知公告||专利代理||专利标准||专利咨询||专利检索||专利案例||申请指南||专利常识||查看留言

|扬州专利事务所|扬州专利代理|扬州专利申请|专利合同备案|注册会员|网站管理| 网站地图XML   苏中专利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幢办公1803/1804室 yzszzl@163.com tel 0514-87325456 苏ICP备12034879号 苏公网安备321002020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