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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复习提纲
2010-5-30 0:43:21发表  已被浏览过6200次    作者:admin

专利法复习题纲

一、专利法概念

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创造性: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6.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7.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8.现有设计: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9.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0、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又称技术秘密,指未被拥有人公开的、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情报、技术数据、技术诀窍、产品设计方法、工艺流程及配方、质量控制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11、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指许诺要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卖方则希望从卖方得到价金。

1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指载有或者体现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13.从属专利: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后以专利对前一专利存在着从属关系,为了实施后一专利,就不能不侵犯前一专利。

14、等同技术特征:指被告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是,如果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则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5、禁止反悔原则:指不允许专利权人将他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

16、相同的产品:指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完全相同;

相似的产品: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的产品,即同一类产品。

17、外观设计相同:指被控侵权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及其组合完全一致; 外观设计专利相似: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比较相似,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8.产品形状: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构造: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19、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独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0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21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2、申请的分案:是指在专利申请中包含有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将其中一部分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分割出来,另外提出申请。

二、简答题

1.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答案:(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答案:(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申请优先权的条件

一、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二、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5.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6.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7.构成职务发明的情形

答案:第一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该种情形又分为三种请况: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种情形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8、不给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1)、取决与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色彩、图案不确定的产品。(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部分。(4)、有多个不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的客体。(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的形状。(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9)、今已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产品。(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9、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答案:授予专利的条件包括形式上的条件和实质上的条件。形式上的条件包括申请文件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实质上的条件分为两个,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不妨害公共利益以及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0、创造性的审查基准确定步骤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相同、结局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有段相同或者相近,或者是公开了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二、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A、所属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B、所属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起相同的作用;C、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起的作用相同。)

11、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2、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13、专利申请时需要分案申请的情况

一、权利要求书包含不符合单一性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二、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余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三、在权利要求书中心提出的权利要求。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含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的成套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4、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

一、已经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1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6、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7、专利许可合同的类型

1)独占许可,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地区内,只有一家被许可人独占实施一项专利的实施权。(2)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定地区内,只允许一家被许可人实施一项专利,许可人保证不在同一地区内其他人给予许可,但是专利权人自己保留了实施的权利。(3)普通许可,仅仅是实施一项专利的许可,专利权人不提供不向他人给予许可的保证。(4)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至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5)分许可,指本许可人根据从专利权人得到的许可,在许可第三人实施统一专利或者其一部分。分许可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18、专利权产生共有关系的情形

1)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所有参者都成了专利权人。(2)提供研究经费的单位和受托研究开发的单位都成了专利权人。(3)专利权因转让而属于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4)专利权主体失去存在,专利权依继承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归属于两个以上个人或者有权继受原单位权利的单位。

19、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有实施专利的行为:1、实施的行为必须在专利权生效以后,并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专利届满前终止以前;2、事实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法适用的地区内;3、事实行为涉及的产品和方法,或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二、必须是违法行为

20、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一、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为本国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他国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 第50 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二、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 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1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21、推广应用的适用条件及制度特点

适用条件:1、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2、限于发明专利;3、相关发明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制度特点:1、推广应用完全属于政府行为;2、审批程序严格,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地方政府报国务院批准;3、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14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2、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所和实施细则所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专利的主题不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列;4、专利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5、专利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的公开发明和实用新型;6、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根据;7、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没有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8、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或者如果专利是根据分案申请授予的,超出了原申请的公开范围;9、对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了两个以上的专利,而被授权的专利权人不是最先申请人,或者违反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

23、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说的外观设计;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3、专利的主题属于专利权不予保护的客体;4、专利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5、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6、对同样的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授予了两个以上的专利,而被授权的专利权人不是最先申请人,或者违反了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7、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

24、发明具有显著进步的情况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2、发明提供一种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25、审查实用性的原则

1、以申请时所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载的内容;2、能否实施是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标准;3、实用性和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如何创造出来的或者如何实施无关。

26、专利申请不具有实用性的的情形

1、无再现性(再现性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者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

  1.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关系

1、相同之处: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技术方案 2、不同之处:(1)客体: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2)创造性: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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