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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中质押权的解释
2010-2-25 17:31:52发表  已被浏览过6200次    作者:admin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例:

    1、某公办大学为向银行借款,将教学楼抵押给银行,该抵押是否有效?

    A.有效 B.无效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以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做抵押,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一座民宅,那么该民宅是否应成为抵押的一部分?

    A.是 B.否

    (提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某开发商需要将其正在修建的一栋大楼做抵押,该抵押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

    A.签订抵押合同B.办理抵押登记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4、甲将一只母羊质押给乙,此后母羊产下小羊羔。乙是否享有对小羊羔的所有权?

    A.是 B.否

    (提示:《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甲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后在该建设用地上新增了建筑物。甲由于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需要将该用地与用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一同拍卖。乙对“拍卖新增建筑物的所得”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A.是 B.否

    (提示:《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上一篇: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下一篇: 专利书面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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