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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010-9-20 10:11:42发表  已被浏览过6912次    作者:admin

    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专利侵权调处案件,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为数不多,因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这类案件时对于侵权赔偿只有调解权,调解不成,仍需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使调解成功,如果一方不执行,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更多的当事人会选择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来解决侵权纠纷。

   
除了受理专利侵权调处案件之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能直接就当事人的假冒他人专利以及冒充专利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当事人不服,有权依法就上述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调处或行政处罚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则由这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作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案件的代理,其主要工作要点在于以下几方面。

    1.对于被告采信的侵权构成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或积极提供反证

    虽然被告有权对专利侵权与否作出认定性的决定,但是被告一般不会主动调查取证,即使专利权人要求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其侵权样品一般也是由专利权人指认的,因此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依据是专利权人提供或通过证据保全指认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已经可能在行政处理阶段进行过质证,但是在诉讼阶段,原告仍然可以进行质疑。尤其重要的是,如果原告在行政处理阶段因一些原因没有能够提供推翻第三人所提供证据的相反证据,在诉讼阶段可以积极提供,以使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消失。例如,专利权人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了被诉人(被请求人)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但是如果被诉人有证明力更强的证据表明并没有销售这种被指控的产品,则侵权构成的结论就会被推翻。

    同时,原告还应注意,对于证据的形式要件,如取证过程是否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进行、书证是否有原件、证人是否与各方当事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等提出质疑,只要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的,就要一一提出,达到否定证据实体效力的目的。

    2.对于被告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不采信证据的理由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并进行充分的论证。

    通常,如果在行政程序中,原告作为被申请人(被请求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构成专利侵权,例如,提供了已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提供了专家证据,但却没有被行政处理机关采信的,则原告代理工作的重点是充分论证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每一个环节都有必然的联系,不可分割,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对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不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信规则,并进一步论证正是由于对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不合法才导致了被告作出错误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对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被告确实应该采信而不采信的,被告的行政行为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撤销。

    3.对于被告在行政处理程序中适用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被告在行政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是这类行政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也是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代理要点之一。程序的合法性包括:证据是否经过质证、缺席处理的程序合法、假冒专利处罚程序的合法(例如是否经过听证或调查)等,如果在上述方面确实存在着程序不合法的缺陷,即使被告最终的决定在实体上可能是正确的,仍然有可能被法院撤销。这是因为行政处理程序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法律上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如果程序上确实存在着不合法的缺陷,在一般情况下,无须对实体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该行政行为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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