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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哪些纠纷?
2012-7-5 10:22:54发表  已被浏览过6117次    作者:mike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除《专利法》第60条规定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对前款第(4)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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