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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变更(著录项目变更)
2010-9-3 20:41:53发表  已被浏览过6247次    作者:admin

  专利权人变更属于著录项目变更范畴,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时需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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