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原专利申请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有效的:原申请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分案申请是由申请人主动在公告前或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分案申请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按规定补交了申请费。分案申请应使用分案请求书提出。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如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在分案申请提交日期已到期的各种期限,自分案申请提交日起两个月为期限届满日。
在申请文件的撰写方面,申请人提交的分案申请文件除了应当满足《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一般申请文件的要求外,还满足下列要求:记载的内容出自于原说明书的范围;各自记载了互不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人在改写说明书有关部分把其变成分案申请的说明书时可以增加内容,但所增加的内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从原说明书中直接得到的内容或者直接等同物,否则就会导致超过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一般取自原申请中相应的权利要求,同时也可以对其进一步限定,但这种限定要以原说明书中的有关内容为依据。分案申请应当在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注明“本申请是××分案申请”,并写上原来的申请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