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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2014-5-29 17:51:08发表  已被浏览过8731次    作者:07年实务考题答案

    简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简述如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者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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