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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答案
2010-9-14 15:03:17发表  已被浏览过6357次    作者:admin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和突起物,所述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夹持部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相连接的连接端,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该挂钩挂在横杆上时,所述突起物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呈山脊形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曲部上设有一个迂回部,该迂回部的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每个夹持部上的两个突起物之间的连接部分呈V形凹陷。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该挂钩整体上为弯曲的板状结构。

    8.一种衣架,由挂钩与衣架本体组装形成,其特征在于:该挂钩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

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宽度,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二个实施例和第三个实施例、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图3(b)和图4。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3.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5,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4-6。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5。
    5.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7,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及图4、图6。
    6.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8,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最后一段、图1(a)和图4。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宽度",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展示衣物的衣架挂钩,其针对已有的展示衣架在展示架杆上不稳固,容易被来往顾客碰掉的问题,通过在衣架的挂钩内侧上设置凸部和突片,使其在垂直于架杆轴向的方向上配合夹持住架杆。尽管该挂钩的基本结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相似,但是,从附图1所示的侧面图可以看出,凸部和突片的宽度均没有超过挂钩本体的宽度,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没有涉及凸部和突片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宽度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衣架,衣架包括悬挂部件(相当于本发明中所称的挂钩),其通过U形板簧与夹紧部的配合作用,使得悬挂部件能够稳固地沿垂直于杆轴向的方向夹紧衣杆,通常情况下,该悬挂部件是通过夹臂中部凹进的圆弧形部分与衣杆周面相接触,只有当晾衣杆直径较大时,其夹臂上自然形成的突棱才会对衣杆形成夹持、支承作用,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而且,从其附图中可以看出,该悬挂部件的突棱与悬挂部件本身是一体的,这些突棱仅仅是由于夹臂中部弯曲而突显出的夹臂的一部分,因此,突棱宽度与悬挂部件宽度必然一致,不会比悬挂部件本体宽。 

    权利要求2-4及新增的权利要求5-7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新颖性。新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衣架由于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比文件未公开过的挂钩,因此也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本发明所述挂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挂钩的区别在于其上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比挂钩本体宽,也就是说,一方面,在两种挂钩本体宽度相同的情况下,本发明所述挂钩的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比对比文件1所公开挂钩的突起物宽,因此本发明中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周面的接触长度增加了,这样就可以更好地阻止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的移动,而且较宽的突起物也会进一步阻止挂钩在水平方向上的扭动;另一方面,在两种挂钩突起物宽度相同的情况下,即两种挂钩在横杆上都具有同样的固定力的情况下,本发明所述挂钩本体的骨架尺寸将比对比文件1所公开挂钩本体的骨架尺寸小,从而可以节省挂钩所占空间,减轻重量,减少制造骨架耗材成本。由上述各方面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定位的稳固性,并在保证挂钩具有必要固定力的情况下减少挂钩重量、耗材及其所占空间。

    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存在应用比挂钩本体宽的突起物这一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事实上,从对比文件1附图所示意的细窄挂钩可以看出,该技术方案解决的仅仅是提高挂钩在垂直于横杆轴向上的夹持力。 

    对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所述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相反地,它教导人们应用U形板簧和在挂钩内侧表面形成多个凹槽来解决挂钩在横杆上的稳固定位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应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增强了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定位的稳固性,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必然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所述关于衣架的技术方案由于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述挂钩,因此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络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专利代理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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