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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盘锯噪音消除结构”专利权属纠纷案
2009-9-20 18:43:20发表  已被浏览过5128次    作者:广东知识产权法制处

“圆盘锯噪音消除结构”专利权属纠纷案 

   【案情】

    请求人是一家香港企业,主要生产充电式工具。19889月请求人在东莞厚街设立东莞某科技电业厂,该厂是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手电钻、吸尘机、塑胶机壳及配件、电风筒。199711日请求人与东莞某科技电业厂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协议》,双方同意东莞某科技电业厂在经营期限内所拥有的或者有权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归请求人所有。1998年初请求人向工程部下达了消除圆盘锯噪音项目的任务书,由日本经理SATOH担任总设计,工程部技术人员龙某主要负责,19989月确定产品的技术方案,199810月制造出产品。

    被请求人于19971月被东莞某科技电业厂聘为工程部主管,职责是带领工程师一起参与项目开发。19985月至2000222日,任日文、中文翻译及联络员,负责日本人与厂方的交流、参与中日双方技术交流、技术方面的传真、信件往来的文字及口语翻译。日本经理SATCH向龙某下达消除圆盘锯噪音项目任务时,被请求人也在场。19995月被请求人申请了名称为“圆盘锯噪音消除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003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36133.8。

    20007月请求人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事项为:

1. ZL99236133.8号专利归请求人,设计人应改为请求人企业中真正对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

2.责令被请求人以书面形式对请求人赔礼道歉,并保证如有再犯,甘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3.赔偿请求人因此所支付的律师费。

    请求人在提交请求书时一共提交了六份附件,其中附件五是199898日和99日被请求人分别发给SATOH的传真,描述了机械装置噪音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该对策是令小齿轮和输出齿轮的支承部分持有柔软性,以吸取并缓和其振动。具体有六点措施,包括在电机和齿轮之间,小齿轮侧,留下间隙,或加入一些柔软物质,以缓和齿轮接触时所产生的振动。在电动机和齿轮箱之间,加入橡胶,再系上螺丝等。证据六是东莞某科技电业厂开发研究圆盘锯噪音项目过程中的部分文件,包括厂方工程师1998915日、18日、22日和23日的会议记录及圆盘锯产品的测试报告。被请求人确认了这些文件的真实性。东莞某科技电业厂课题组于1998915日讨论了用中心距来消音,22日将方案定下来。1998105日的圆盘锯测试报告记录了第一次大量生产机的性能,提到该机改良之处是在齿轮箱两螺丝孔处加高度为12.3毫米的铜套,使齿轮箱有0.3~0.45毫米的间隙,改良的目的是改善噪音现象。

    在省知识产权局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请求人撤回了对第2、第3项请求事项的请求。

     【处理结果】

    ZL99236133.8号实用新型专利归请求人所有。不支持请求人关于ZL99236133.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设计人应改为请求人企业中真正对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的请求。

【要点提示】   

在本案中,被请求人既不是消除圆盘锯噪音的项目负责人,也不是课题组成员,且其不再担任工程部主管职务已满一年后才申请专利,如何认定该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本案审理人员认为:被请求人虽然不负责消除圆盘锯噪音课题的研究,但由于在该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被请求人先是担任东莞某科技电业厂工程部主管,后为工程部的日文 、中文翻译,一直在接触该课题的内部技术材料,其发明创造 “圆盘锯噪音消除结构”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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