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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DVD专利无效案
2009-11-7 10:22:28发表  已被浏览过5704次    作者:admin

  原告方是张平等五位国内知识产权界的知名教授,被告方是大名鼎鼎的飞利浦公司,双方争论的焦点,又是困扰中国DVD产业已久的专利问题,这些都使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张平申请飞利浦专利无效一案的口头审理备受关注。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经过6小时的激烈辩论,这次口头审理并没有完成全部的内容,审理所需时间甚至超出了专利复审合议组的估计,不得不另定日期完成这次口头审理。是什么让双方的辩论如此激烈?此案未来将如何发展?透过这个案子能看到什么?本报记者为此旁听了这次口审,并专访了原告与被告双方。

 

  专利标准孰前孰后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单晓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院院长,教育部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朱雪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这就是原告的“豪华阵容”。

  口审中,原告的专家们提供了欧美专利文件、相关图书文献、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报告等多份证据,以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请求合议组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而飞利浦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来源,也没有实质性内容,不予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午的口审中,记者一次次看到,原告的某些请求由于没有书面材料而被合议组不予审理,原告也撤销了自己的多份证据,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五位教授共六次提出关于飞利浦95192413.3专利的无效申请,于是合议组将其合案审理。“但自7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专利审理指南,合并审理后各案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这个我们没有注意到,因而显得有点乱。”徐家力解释道,“我们放弃一些证据是因为我们找到了更为有力的证据,希望攥紧拳头打好这场官司。”

  所谓更为有力的证据,据原告代理律师刘芳介绍,指的是原告发现专利说明书中多次提到参照国际标准MPEG-2,但专利的优先权日是1994年12月14日,而MPEG-2标准第一版的出版时间却是在一年半之后的1996年5月15日。这意味着标准还没有出版,专利说明书中就多次用到标准内容,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这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可供同领域技术人员实施的规定。“专利标准,孰前孰后,这就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陶鑫良表示。

  对此,飞利浦的代理律师在口审中没有回答清楚,合议组要求飞利浦口审后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在本报记者对飞利浦的后续采访中,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有关人士表示:“这个问题涉及到技术、标准和法律诸方面,将在口审中继续辩论,目前不便发表言论。”

 

  双方在口审中按照相关的法案进行辩论,到下午4点只完成了三分之二的内容,专利无效申请的艰难可见一斑。据张平透露,从初审到出结果,可能要持续一年以上的时间,但张平表示很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

  DVD产业低迷谁之过

  虽然在口审中针锋相对,但双方关注的焦点显然超出了涉案专利本身,而更多地关注到DVD产业的发展状况。事实上,自5月起美国MPEG专利技术管理公司又开始对中国每台DVD收取2.5美元专利费,中国每生产一台DVD要交纳的专利费已超过20美元,每台DVD的利润已经几乎为零。

  对此,张平表示:“这项专利能否被判无效还不知道,但首先要让国内的DVD企业在交专利费时交得明白。”而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的亚太区高级经理施炳强也表示,很理解众位教授致力于中国DVD产业乃至其他产业发展的心情,也希望看到中国DVD产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DVD产业低迷谁之过?

 

  “专利费导致中国DVD产业低迷,这是一个误区,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才是最大问题。”施炳强认为,支付专利费就是购买技术,应该纳入成本。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不断发展,购买智力成果的成本所占的比重会大大增加,这表明企业的技术含量在提高。从竞争上讲,有的企业愿意申请许可支付专利费,有的企业根本不申请许可而大量生产侵权产品,这就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造成完全履约的企业面临极大的市场压力,这才是中国DVD产业的症结。

  据了解,飞利浦收取专利费采取的是专利联营许可的模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商定相互授予对方自己的专利许可权,或共同授予第三方来共同收费。“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是成本最低的”,施炳强表示,它降低了分别向多个专利权人申请许可的交易成本,避免了耗时耗资耗力的专利侵权诉讼,是能让更多企业进入新市场的重要途径。

  然而,教授们却有不同的见解。陶鑫良表示,我国的DVD产业是“不明不白掏腰包,糊里糊涂付高价”,企业不明白,什么该付费,该付多少费,甚至有很多DVD企业交完专利费都不知道自己买了什么专利。 对于专利联营许可,他打了个比方:“这好比买鱼,原来是一条条鱼来论价,现在是一池的鱼来论价,不管池里的鱼是死鱼还是活鱼,这种捆绑付费的模式是有待商榷的。”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次五位教授提出的无效申请,对DVD专利费过高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据悉,近来飞利浦已经开始着手降低在华的许可费标准,施炳强也表示:“中国DVD产业的发展需要采取什么样的商业模式、需要营造什么样的氛围,我们希望能和张平教授及其他专家学者进行探讨。”

 

  知识产权滥用被忽视

  身为知识产权专家,五位教授的着眼点显然不只是DVD产业。据张平介绍,五位教授都是以个人的名义提出的公益无效申请,通过此案,主要希望能够促进国家出台专利规制的相关法律,限制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滥用。

 

  对此,单晓光说:“知识产权制度有两条腿,一条腿是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条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两腿都站稳,知识产权制度才完善。”陶鑫良则从另外一个角度诠释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其实是一种经营资源”,当今世界每个企业都把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资源来运用,从而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每个国家也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遵循国际竞争规则的前提下,在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保证知识产权的巨大作用。我们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是对的,但是对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和反垄断做的还不到位,只有两条腿稳稳站住才能顺应潮流。

  教授们告诉本报记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呈“U”型曲线的,横轴代表企业收入,纵轴代表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曲线有一个临界点,在企业收入达到临界点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逐渐降低,而当企业收入达到临界点以后,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才会不断增强。

  张平认为,在国内大多数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收入水平没有到达临界点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我防卫能力不足。他们太迷信专利的神圣地位,往往无条件地接受很多实际上不合理的条件,却不知道还能利用知识产权的规则去保护自己。这时应该加强政府的公权力,来帮助企业的成长,而欧美现在放松对专利的审查,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正是因为他们大部分企业已经过了临界点。

  在口审的现场,本报记者很少看到来自DVD厂家的听众,而中星微、华旗等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员工却屡屡出现。此外,口审现场还有许多来自各大高校的学生,未来国内知识产权平衡发展的重任,也许就落在他们的肩上。

 

  飞利浦专利权案始末

 

  2002年10月,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中国企业与3C?穴飞利浦、索尼、先锋?雪联盟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加州南方地区法庭起诉3C联盟,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

  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起诉东强电子集团及其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

 

  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就香港东强电子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欧洲专利EP0745307在德国范围内无效。飞利浦已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尚未做出判决。

  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教授张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公益无效申请,希望认定飞利浦在DVD领域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专利号95192413.3)的专利在中国范围内无效。随后国内四位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徐家力、单晓光、朱雪忠教授陆续提出相同公益无效申请。

 

  2006年8月17日,张平诉飞利浦95192413.3号专利无效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口头审理,未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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