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专利局和完善的专利法的国家就像一只螃蟹,这只螃蟹不能前进,而只能横行和倒退! 马克吐温 出处《联邦党人文集》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 设为首页招聘英才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366909210 0514-87325456
2024年4月20日 星期六   
导航列表  24小时QQ咨询
 苏中OA系统
首页 信息中心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无效|合同 专利诉讼 专利展示 案例 苏中简介 年费查询 留言咨询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苏中首页>>信息中心>>典型案例>>详情

信息中心
年费计算器
子频道导航
紧急通知
专利合同
专利统计
政策法规
专利动态
专利常识
典型案例

欢迎使用 在线年费计算器 ,请登录 http://www.yzszzl.com/search/ 申请专利找我们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电话:0514-87325456 专业专利代理、真诚为您服务

赵景霞诉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2009-10-20 17:31:11发表  已被浏览过5863次    作者:网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以交存的照片或图片为准——赵景霞诉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以交存的照片或图片为准
——赵景霞诉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5915号

  案由概述
  赵景霞于1993年3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黑加仑”字样的瓶贴装潢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经过其同意用于廊坊市长虹黑加仑食品饮料厂生产的“黑加仑”饮料瓶贴。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一在其生产的黑加仑饮料产品的外包装瓶上使用了与赵景霞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1、2显示的形状相同的两个瓶贴,但各部分的色彩及标注的内容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完全相同。赵景霞认为被告的前述瓶贴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构成相似,已构成对其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犯,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6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瓶贴(黑加仑)”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认为被告的前述瓶贴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构成相似,已构成对其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犯。被告认为其前述瓶贴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被告还称其采用涉案被控侵权瓶贴的黑加仑饮料产品在2002年已停止生产、其企业2002年也未进行企业年检。原告提交了廊坊市公证处(2001)廊证经字第885号公证书,证明在2002年6月23日仍可在市场上购买到被告生产的使用涉案被控侵权瓶贴的黑加仑饮料产品。
  在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1)放弃其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色彩保护;(2)不掌握被告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及获利情况方面的证据。在诉讼中,被告表示不能提供反映其生产、销售采用被控侵权瓶贴的黑加仑饮料产品的数量及利润情况的证据。另查,原告将其外观设计专利许可给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廊坊市长虹黑加仑食品饮料厂(集体所有制)使用,用于该厂生产、销售的黑加仑饮料产品。在本案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该厂出具的向原告支付许可费及该厂2000年后采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为瓶贴的黑加仑饮料产品销售数量及利润逐年下降的证明材料。对于前述原告提供的该厂证明材料,被告首先认为已超过举证期限,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其次,被告认为该厂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该证据不足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虽然被告主张其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已生产、销售了带有涉案被控侵权瓶贴的黑加仑饮料产品,但被告为支持其此主张仅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涉案被控侵权瓶贴印制时间的证明,而该证明落款的企业名称与所盖印章的企业名称不相符,在原告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被告生产的黑加仑饮料上的瓶贴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形状相同,构图相似,主要色彩相同或相似,仅有局部色彩及文字存在不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黑加仑饮料上的瓶贴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已构成对原告就其外观设计专利所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犯。原告关于判决被告赔偿其9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尚属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原告关于判决被告赔偿其1万元合理诉讼支出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贴有涉案侵权瓶贴的黑加仑饮料产品;
  二、被告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其侵犯原告赵景霞专利权的行为,向原告赵景霞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三、被告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景霞经济损失9万元;
  四、驳回原告赵景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以交存的照片或图片为准的方式,而不像发明或实用新型采用文字说明方式。以图片或照片反映的内容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可以清晰表明外观设计的特点,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早期的外观设计保护法甚至不允许对外观设计的图形作任何文字说明。如今,各国都允许对照片或者照片上不易理解或可能造成误解的部分作适当的文字说明。

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法理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是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以由于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一种造型,因此若用文字描述,不可避免会产生偏差、歧义及遗漏。所以各国普遍采用图片或者照片的方式来表述外观设计,并且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反映的内容为准,没有在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内容则不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整体作为考察对象,而不能仅仅对构成外观设计的某个要素或者某些要素组合进行考察。(2)外观设计以形状为主,结合图案,色彩。在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时,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设计。对含有色彩保护要求的外观设计,在判断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要考虑色彩要素。(3)应当从普通消费者而不是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断。
  本案中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瓶贴(黑加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向法院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1、2,与主视图相比,被告的产品上的瓶贴形状相同,构图类似,主体色彩相同或相似,仅在局部色彩及文字上有所不同。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由主视图1和主视图2显示的瓶贴共同组成。其中:
  1.主视图1显示的瓶贴用于瓶体处,为一纵轴方向的椭圆形,最外圈为黄色,次圈为绿色。中间部分的椭圆自上而下被黑、黄、白三色分割成大、小不等的六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黑色的半圆,内有一横轴方向的小椭圆,该小椭圆底色为红色,其上画有白色的椭圆及曲线;第二部分为一黄色横窄条;第三部分为黑色宽条,其上有黄色的‘黑加仑’,三个美术字;第四部分为黄色窄条,其上有黑色汉语拼音字体“HEI JIA LUN”;第五部分为一白色窄条;第六部分为一黄色半圆,其上部有绿色的“特制”二字。
  2.主视图2为用于瓶颈的瓶贴,该瓶贴中间为圆形:最外圈为黄色,次圈为绿色,中间部分为红色,其上有白色的圆及曲线。与中间圆形相连接,左右各有一向上斜置的部分:其外圈为黄色,内为黑色,分别写有“高级”、“饮料”四字。
  被告成立于1998年4月1日,其经营范围为制造冷饮品、饮料。被告在其生产的黑加仑饮料产品的外包装瓶上使用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I、2显示的形状相同的两个瓶贴,但各部分的色彩及标注的内容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完全相同,具体为:
  ·用于瓶体的椭圆形瓶贴次圈为红色,中间部分的第一部分为黑色,其上写有白色字体“金月牌”三字;
  ·第二部分为绿色窄条,其上写有“低热量果味饮料”七个黑色字;
  ·第三部分为黑色,其上写有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部位字体相同的“黑加仑”三字,但颜色为黄色;
  ·第四部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但加注了“净含量:640ML”等黑色字体;
  ·第五部分为黑色窄条,其上有多个绿色小圆点;
  ·第六部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只是“精制”二字为黑色字体。
  ·用于瓶颈处的瓶贴左右部分分别写有“精制”、“产品”二字,中间部分圆形的最外圈亦为黄色,次圈及中间部分均为绿色,其上有黑色字体的“金月”注册商标标识、黄色的“爽”字及黑色字体的汉语拼音“JIN YUE”。
  尽管原告在诉讼中放弃了色彩保护,被告的外观设计仍然不能与原告的设计产生显著的不同。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瓶贴设计已经落入到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一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的判决,符合了立法的目的及意图,是正确的判决。

律师点评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一种造型。所以前者以交存图片或照片的方式来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而后者却采用权利要求书的方式来确定其权利保护内容。外观设计以交存图片或照片的方式来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可以清楚直观,清晰明了地将外观设计的特点表现出来,避免了因文字表述而产生的偏差、歧义及遗漏。所以,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采用图片或照片的方式是最准确的。只要与图片或照片反映的内容相似或相同,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而不以其他的文字表述为准。另外,凡是图片或照片没有反映的内容,则不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早期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法不允许对外观设计的图形做任何的说明。但后来人们认识到必要的说明还是必须的,因此各国专利法都允许对外观设计专利图形做适当的文字说明。但是,并不是说文字说明与图片或照片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图片或照片仍是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标准,文字说明仅是附属。故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应以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内容来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

    上一篇: 林群祥诉闽侯台龙塑化厂专利侵权案
    下一篇: 三星身陷侵犯专利漩涡 山寨式抄袭模仿
 
您觉得本篇文章对您是否有用?(点击投票)
访客留言
 
暂无留言或咨询
 
您的姓名:
QQ 邮箱: @qq.com 管理员答复时系统通知我
留言正文:
提示:提交信息后系统需发邮件通知管理员,网页可能会卡住几秒钟!
请输入验证码:  7504  
欢迎留言,大家可以一起探讨哦 !
您的咨询,如在工作时间,将于1个小时内作出答复,最迟不超过1天 !
专利案例推荐
 
“蚂蚁”挑战“大象”打赢知识产权官司
"好孩子"外观专利纠纷终审落槌
申请专利不是全部
防雷击断线技术获专利
寻址专利遭遇侵权 被告面临高额索赔
磁棒截流式永磁除铁器
“圆盘锯噪音消除结构”专利权属纠纷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年逾六旬搞发明,心脏搭桥成专利
建筑机械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尹金垂与中国农业大学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飞利浦DVD专利无效案
MP3播放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
“奥特曼”侵权案
被授予专利权后继续制造、销售案
剃须器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微软侵犯专利
Google移花接木反制强敌
故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微软被诉侵犯“郑码输入法”专利权
更多您可能关心的专利案例 点击查看更多 点击留言咨询
客户专利申请咨询请到正规留言区>>咨询留言<< 电话:0514-87325456 邮箱:yzszzl@163.com


快速导航:关于我们||专利政策||通知公告||专利代理||专利标准||专利咨询||专利检索||专利案例||申请指南||专利常识||查看留言

|扬州专利事务所|扬州专利代理|扬州专利申请|专利合同备案|注册会员|网站管理| 网站地图XML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幢办公1803/1804室 yzszzl@163.com tel 0514-87325456 苏ICP备12034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