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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探讨
2009-11-21 0:10:56发表  已被浏览过6587次    作者:医学教育网

    问题:

    1. 一个药品的化合物专利在A国仍然有效,但在B国已经过期,那可否由A国的一个仿制药企业生产,然后出口到B国?这样的话,A国的仿制药企业和B国的分销商谁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2. 一个药品的工艺专利在A国仍然有效,但在B国已经过期,那可否由B国的一个仿制药企业生产,然后出口到A国?(前提是化合物专利在2个国家均已过期)。这样的话,B国的仿制药企业和A国的分销商谁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回答:

    1、专利法第11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既然专利在A国仍然有效,仿制生产及销售给B国,这两种行为均违反了专利法,属侵权行为。对于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很简单,谁违法,谁承担责任,显然是A国的生产企业违反了A国的法律而B国的企业没有违反B国的法律。
    2、同理,第2个问题显然是A国进口该药品的企业违反了A国的法律。
(以上结论是假设A国和B国的专利法与中国的专利法于此有相同的规定)


    第2个问题:根据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仅仅涉及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按照这样的规定,与产品专利权所获得的保护相比,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较弱,因为要证明使用某种方法远比证明制造、销售、使用某种产品更为困难。
    鉴于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延及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在本条中增加规定了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目前的专利法规定不变。
    正像上面所说的,这只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如“疑侵新药专利6名华商被扣法国”所报道,


    第二个问题,涉及平行进口的问题,
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日本是可以平行进口的
而欧盟的大多数国家是不可以的。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  咨询热线:0514-873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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