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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况
2010-3-1 16:58:17发表  已被浏览过5964次    作者:admin

    问:符合强制许可请求书中,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况:

    第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慢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第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对手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三、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注:在依照第三条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靠中华人们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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