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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10-3-19 10:40:31发表  已被浏览过8830次    作者:admin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发明创造的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是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一项合法的专利权是有要求的,那么我们如何去把握呢?

    对于发明创造能否授权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呢?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我们需要把握的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所谓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对,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只有具备了这三个性质,那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才能够真正合法有效。

    (2)对于外观设计来说,和发明和实用新型有点差别,具体体现在:

    我国专利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3)新颖性对专利授权来说相当重要,他要求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的专利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除了上述不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况外,在专利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表现在不授予专利权的,具体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植物品种;

    E、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取的物质;

    F、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注意:动物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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