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可合案申请的条件
可合案申请的发明既可以是多项产品发明,也可以是多项方法发明,甚至是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而对实用新型,仅允许多项产品合案申请。但两者在单一性的概念、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上基本相同(注意的是涉及方法的内容均不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一、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1.法律依据---<<专利法>>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即是说对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来说,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即是说,允许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出现两项或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但此时这两项或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应当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否则该两项或多项发明必须分案申请). 2.总的发明构思---<<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总的发明构思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指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审查指南》又进一步对“特定技术特征”的概念作了说明,指出特定技术特征是使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体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由此还可以明确两点:其一是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合案申请并不要求这两项发明的所有特定技术特征相同或相应即可;其二是并不要求一定是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只要至少有一项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可认定两者在技术上相互关联。
二.审查原则
单一性判断应当遵照下述六项审查原则:
(1)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确定这些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说明书中包含有多项技术内容,这些技术内容之间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而在权利要求中并未对这些技术内容都要求保护,从而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此时应当认定该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2)通常,仅需审查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而不需审查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除非该从属权利要求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这是因为当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后,其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包含了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两者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必定符合单一性规定。(3)对于仅包含一项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即使该技术方案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方案采取了两个无关的改进措施,也不存在单一性问题。但是当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包含几项并列的技术方案,如马库什权利要求,则应当审查这些并列技术方案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4)由于特定技术特征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因此不仅在检索前审查单一性,而且还应当在检索后进一步审查专利申请的单一性。通过检索后,可能会发现检索前所认定的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再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而导致该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符合单一性规定,也可能由于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而导致其他两项或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或导致其两项或多项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5)《审查指南》中列举了六种可允许合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方式,但对此需要说明两点:其一《审查指南》规定的这六种组合情况仅是形式上的满足,仍需要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二这六种组合情况并非穷举,即使不属于这六种组合方式,但它们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仍可合案申请。(6)单一性要求主要是一个程序性条件,而不是一个实质性条件,因而其仅可作为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而不能作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期间,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不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坚持不修改则可作出驳回决定。但是一旦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专利申请在审查期间未能发现而授予了专利权,则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和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
三.判断方法
判断两项或两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时,按照下述三个步骤进行。(1)将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相关的现有技术作比较,确定其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对该项技术方案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2)判断其他几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3)如果它们两两之间均存在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如果其中某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不符合单一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