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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农民发明家讨回百万专利转让费
2009-9-19 18:12:32发表  已被浏览过4034次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山东省巨野县农民发明家王广均、王广利近日赢得了专利技术买卖合同纠纷的最终胜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刘某向两位发明人支付剩余的专利转让费。至此,总计280万元的专利转让费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据了解,王广均、王广利于2002年7月研制成功“底开门自动多功能环保垃圾装置”和“垃圾站自动开关密封盖装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2002年9月,巨野县某局干部刘某与两位发明人达成环保垃圾箱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280万元买断两项专利技术。刘某先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2003年5月27日,专利证书下达后,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四天内刘某支付剩余专利转让费,否则将承担给发明人造成的损失。但刘某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付转让费,且明确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其余转让费。于是,王广均、王广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上了维权之路。

  2005年8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权的转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法院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签定的专利技术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驳回王广均、王广利要求刘某继续履行专利技术买卖协议并支付280万元的诉讼请求,刘某负担该案诉讼费用。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但认为一审法院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并认为原告与刘某签定的涉案《专利技术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遂做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转让费270万元,原告向刘某交付两项专利证书原件;一、二审受理费均由刘某承担。

  为了真正讨回自己的专利转让费,王广均、王广利目前已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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