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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2009-10-27 19:42:24发表  已被浏览过6231次    作者:法律服务网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从获得尽可能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出发,专利权人总是希望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越好;但是,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就越是容易与一份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相类似,因而也就越容易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反,从确保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条件出发,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多,内容越具体,就越是容易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是其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就会大打折扣。两者是一对相互制约的矛盾。专利法一方面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就是鼓励专利权人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实现这种平衡,就是兼顾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无效决定、撤销决定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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