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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主要作用和保护对象
2009-10-21 19:59:04发表  已被浏览过6305次    作者:蒋志培

一、 专利制度的主要作用

专利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十七世纪以后,现代化大生产的出现,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技术成为一种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一方面,新技术的拥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新技术,另一方面,社会又需要新技术的拥有者尽快向社会公开其新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此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是在适应发明人和社会需求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二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二、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大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行制订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工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面也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一) 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甚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无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面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几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二是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登记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四是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要短得多。

(三) 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也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关于何为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WIPO主持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指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品的式样的。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装饰的外表可以由物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或色彩组成。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必须对视觉有吸引力。"对外观设计实行保护是为了不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物品上进行复制。在保护方式上,大多数国家是采用注册制或登记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方式实际上也注册制,要求申请人提交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图片或照片,写明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发明是保护工业品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构思,对外观设计更确切地说是保护工业品的外表的艺术造型。

虽然以上发明创造是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但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受专利法保护。各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把少数发明创造排除专利保护。例如,我国专利法(1992年修订)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我国专利法第5条还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获得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

(一) 专利性条件

一项发明和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

新颖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它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专利法中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其大致意思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的技术内容相比,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容易从现有技术容易联想到,必须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能获得其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作出稍有不同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性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标准包含两个条件:一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二是显著的进步,前者主要是从技术方案本身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进行评定,后者是从客观技术效果进行评定。

实用性又称工业实用性。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就是说,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它必须能够在工业实践中反复再现地应用,而不能是纯理论性的,这种应用又能产生有益的效果。对"工业"一词应作最广意的理解,还应包括农业、林业、交通运输业、渔业、采掘业、服务业等。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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